【松山湖应急】警示事故第六十三期——广州黄埔:员工无视报警继续作业,最终因闪爆丧命!
东莞市松山湖消防 2026-03-31 08:51

2026年3月23日

广州市黄埔区公布了一起

一般其他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4年6月14日12时47分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广州智×科技有限公司储能车间一磷酸铁锂电池包在测试过程中发生闪爆,导致现场操作人员陈*杰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8.16万元

经调查认定,黄埔云埔广州智×科技有限公司“6•1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3日13时20分,根据公司生产计划安排,质量部测试员陈*杰到达公司试验区,准备使用公司自研自用的电气测试柜对15个电池包同时进行性能测试。

13时44分,陈*杰开始连接测试柜电源线。质量部高压电工杨*杰来到现场指导;

14时12分,陈*杰将地上的塑壳断路器(测试柜电源)打到合闸状态。

14时53分,质量部测试员张*杰到现场协助开展测试工作;

15时47分,陈*杰将测试柜数据线连接至笔记本电脑。半小时后,张*杰、杨*杰相继离开,陈*杰在试验区测试。

19时54分,陈*杰结束测试工作,断开断路器,离开试验区。

6月14日8时43分,杨*杰来到试验区进行测试前工作。张*杰来到试验区协助测试工作,将断路器打到合闸状态,并在9时24分断开断路器。

9时34分,陈*杰进入试验区并将断路器(测试柜电源)打到合闸状态。

9时40分,张*杰离开现场。

9时56分,陈*杰将测试柜数据线连接至笔记本电脑。10时14分,张*杰再次回到试验区协助陈*杰进行测试前准备工作,并于10时17分许关闭电池区柜门,10时20分许离开现场。

11时20分,陈*杰离开取午餐,2分钟后回到车间试验区边就餐边监测数据。用餐后午休期间,陈*杰在车间试验区附近区域休息。

12时44分电气测试柜突然发出消防报警蜂鸣声,设备的声光报警器同时发出报警信号,报警灯开始持续闪烁,陈*杰听立即前往该柜前观察,随后前往试验区北侧区域取回一塑料筐及抹布。

12时47分,陈*杰将测试设备底部的空调冷凝水倒入塑料筐,并用抹布擦拭柜体底部。电气测试柜突然发生闪爆,爆炸导致测试柜的柜门部分柜体和陈*杰被爆炸冲击波掀开并冲致数米外

事故发生瞬间(视频监控时间较实际时间早11分钟)

陈*杰经送院抢救,于14时31分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生产车间内设置的电池包组电气测试柜在测试过程中,电气测试柜内的第15号电池包发生热失控,释放出可燃气体触发电气测试柜异常报警,陈*杰违反操作规程,在设备测试异常,警示灯亮起并闪烁时,未立即断电并通知技术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和异常处理,而是继续在已经发出异常报警的柜体前进行作业活动,柜体内故障的电池包组释放的可燃气体在密闭的测试柜体内持续产生积聚,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点火源发生闪爆,爆炸冲击波和柜体碎片导致在柜体前方的陈*杰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电气测试柜(正面)

事故电气测试柜(左面、反面)



事故单位存在问题

1.风险辨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智×公司虽于2023年11月1日辨识出储能车间存在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灼烫、其他伤害等风险,但在电气测试柜投入使用前未进行风险辨识,未辨识出电池检测过程中存在爆炸风险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智×公司在未有电池测试柜的情况下编制了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且设备在培训后长达近5个月才投入使用,未能保证陈*杰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致使陈*杰在设备测试异常,未按操作规程要求立即断电并处在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能督促陈*杰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向陈*杰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气测试柜风险辨识不到位、陈*杰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及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陈*杰,智×公司质量管理部测试工程师,违反《电气测试柜操作规程》,在设备测试异常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智×公司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识别电池测试柜存在爆炸的风险;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公司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1人)

张*,男,中共党员,智×公司原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个人(2人)

1.姚*鸿,男,群众,智×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未有效履行本职工作,未能辨识出测试环节存在爆炸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智×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2.游*龙,男,团员,智×公司质量管理部车间测试主管,未有效履行本职工作,班组级培训时未能保障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未能及时制止陈*杰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智×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下载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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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位于韩国京畿道华城的一家锂电池制造厂(Aricell)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3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3名遇难者中,17名为中国人

当地时间8月23日上午,由韩国警方以及劳动部门等组成的“华城电池厂大火”事故调查组对外发布事故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涉事企业(Aricell)早在2021年开始向韩国军方提供相关电池产品时开始,就一直采取调包检测用产品等欺瞒方式通过安全检查,生产过程粗制滥造、疏于管理,最终不良电池产品发生起火燃烧酿成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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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在发现电池产品冒烟起火时,现场员工曾尝试使用灭火器扑灭火情,但爆炸式的电池燃烧导致厂房内浓烟滚滚,火势迅速蔓延失控,现场员工也失去了逃生的最佳时机。最终厂房内堆积的35000多个锂电池燃烧殆尽,大火在持续了5个多小时之后,现场主要火势才最终被扑灭,消防人员进入现场后发现20多具被烧焦的遗体。事故最终导致包括17名中国籍劳工在内的23人在火灾中不幸丧生,另有8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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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大家在日常作业中需注意
锂电池产品的使用规范
尤其是锂电池制造企业
生产和储存时严格遵守操作标准
若操作不当
锂电池就有可能成为“定时炸弹”

1

锂电池易燃易爆炸


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在注液、化成、老化、存储、废电池处理等过程中,由于安全管理缺失、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容易导致燃烧或爆炸,特别是如果大量锂离子电池、废弃锂离子电池一起非规范存放,可能引起锂离子电池燃烧或爆炸,破坏力巨大。



2

锂电池火灾扑灭


千万注意!
锂电池起火时
用水或者水基型灭火器
是锂电池起火应急处置的首选


锂电池火灾难以扑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化学反应:锂电池在燃烧时会释放大量的氧气,这会加剧火势,使得火灾更难以扑灭。
2.高燃点:不同类型的锂电池有不同的燃点,例如三元锂电池的燃点为200摄氏度,这使得它们在过热情况下更容易起火。
3.热失控:锂电池在起火时可能会发生热失控现象,这是一种自加热的过程,导致电池内部温度迅速上升,从而引起火灾或爆炸。干粉灭火器只能扑灭周边火焰,无法有效阻止锂电池热失控。
4.电压问题:在使用水或水基型灭火器扑灭锂电池火灾时,需要注意电压问题。因为不存在触电的危险,这种方法适合电压比较低的锂电池。如果是插了交流电的锂电池起火,一定要先拔掉电源再浇水,以避免触电风险和因220V交流电电解水而产生的二次火灾。
锂电池火灾难以扑灭的性质主要与其化学反应、高燃点、热失控以及电压问题有关。在处理此类火灾时,应采取正确的灭火方法,并确保人员安全。

锂电池起火时,干粉灭火器只能扑灭周边火焰,无法有效阻止锂电池热失控,用水或者水基型灭火器,是锂电池起火应急处置的首选。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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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正式实施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七款规定,轻工企业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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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企业消防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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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广东应急管理

  • 关键词:锂电池,试验区,电池,火灾,锂离子电池,风险,广州市黄埔区,燃点,行政处罚,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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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08: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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